12月19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王某因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车上的岳母梁某受伤身亡,被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06年4月21日,新婚不久的王某驾驶轿车与妻子从贵阳市出发,当晚到达桂林阳朔,看望岳父杨某、岳母梁某,第二天搭载岳父、岳母到广西大学看望妻妹。4月23日上午,王某驾车搭载岳父、岳母及妻子、妻妹等4人前往北海市游玩。8时30分左右,王某驾驶车辆行驶到南北高速公路050线1021KM+100M处时,在超车过程中不注意观察被超车辆行驶状况且采取措施不当,与周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侧面碰撞。发生险情后,周某虽采取避让措施,但措施不当导致货车侧翻,货车压在王某驾驶的轿车上,造成轿车上的梁某当场死亡,王某及杨某等4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并认为应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之后检察机关对王某提起公诉。期间,王某的岳父杨某代表全家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良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王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