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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法治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6 8:52:58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技能,在劳动过程中体现劳动价值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就劳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合议的、有偿的经济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已退休人员、以及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的临时性的有偿工作均属劳务关系。此外,用人单位将某项业务承包给某人;或用人单位使用的是某公司的派遣人员;个人或家庭与从事非全日制劳动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有以下五点: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不确定的,即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其表现形式较多。

  2、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既有经济关系也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务关系双方之间仅有经济关系,而不存在管理关系。

  3、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各种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劳动仅可得到劳动保酬,即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约定的劳务报酬,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4、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纠纷则适用《合同法》。

  5、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需用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务关系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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