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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 养老保险账户可随劳动者流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9 21:25:09

   24日开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劳动合同法草案被提请二次审议。比较首次审议稿,围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草案做了多处重要修改。

    养老保险账户突破地域限制

    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有关专家指出,这虽然只是一条原则性规定,但具有前瞻意义,意味着将来制定社会保险法时,要明确“社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

    据了解,现在社会保险实行地方统筹。比如,某人今年在广东打工,明年到江苏打工,今年的社会保险费就留在了广州,如果不发给其本人,他到了江苏就要另外登记,但是如果发给本人,又违反了社会保险的社会共济原则。社会保险全国统筹,可以克服这些弊端。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争议有法可依

    目前,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基于此,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

    根据草案,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须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

    草案首次审议稿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这样规定无法操作,也不一定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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